(2016)闽07刑更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延枫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延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26号罪犯林延枫,福建省南平市。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延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052.4元,对同案人赔偿负连带责任。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后撤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88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延枫自减刑以来,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因不能按规定履行职责、推搡他犯、在车间因琐事与他犯争吵等违规4次,累计扣7分,经民警教育后,尚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19.6分。2016年4月11日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考核扣分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延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至2028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