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5民初34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吴某甲。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1月14日在永丰县藤田镇民政所登记结婚。1991年9月21日生育女儿吴某乙,1996年3月13日生育儿子吴某丙。被告脾气暴躁,抽烟喝酒嫖娼各种恶习累教不改,还经常殴打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还经常与各种女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原告为了一双年幼的儿女,一直忍气吞声,试图维持一个完整的家。2016年2月21日,被告将一个四川籍女人带回老家,原告前去理论,却被殴打致伤。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2、判决被告吴某甲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损害赔偿金100000元;3、判决位于田心村的夫妻共有房屋归原告李某某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甲未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婚生子女的身份信息;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9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证据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证据四、调解协议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打过架,公安机关进行了调解;证据五、吴起红、吴某乙证人证言一份,拟证明被告会打原告。因被告吴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及书面证据材料,视为被告放弃质证及举证的权利。本院认证认为:证据一、三、四真实有效,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可;对于证据二、因结婚证上男方姓名为“吴敦权”,出生年月日为“68年10月15日”,与常住人口登记卡上户主“吴某甲”的信息不符,无法证明本案被告吴某甲与原告李某某属于夫妻关系,但原告自认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吴某甲”为其丈夫,结婚证上“吴敦权”可能是信息登记错误;对于证据五、证人证言应该由证人本人到庭作证。综合以上对证据的分析,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1月14日在永丰县藤田镇民政所登记结婚。1991年9月21日生育女儿吴某乙,1996年3月13日生育儿子吴某丙。2016年2月21日,在藤田镇庆丰住宿店门口,原被告发生打架,互有损伤。现原告以被告脾气暴躁,沾染抽烟喝酒嫖娼等各种恶习,并经常殴打原告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在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登记结婚并一起生活二十多年,生育了一男一女两名小孩,夫妻感情比较稳定。随着被告对原告的关心越来越少,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现原告以被告脾气暴躁,沾染抽烟喝酒嫖娼等各种恶习,并经常殴打原告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夫妻之间的磕磕绊绊总是难以避免的,原被告双方应该多交流,多关心彼此,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一起解决婚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能以离婚来逃避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只要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原被告还是可以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况且良好的家庭环境,有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恩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海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