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韩起利与朱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起利,朱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226号原告韩起利,男,汉族,1988年11月25日生,住所地九台市。被告朱良,男,汉族,1974年7月1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起利与被告朱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起利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起利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