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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韩起利与朱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起利,朱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226号原告韩起利,男,汉族,1988年11月25日生,住所地九台市。被告朱良,男,汉族,1974年7月1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起利与被告朱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起利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起利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