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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卫宏与郑光亮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宏,郑光亮,陈静,张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286号原告陈卫宏,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齐亚崑,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光亮,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静,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恒,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宏与被告郑光亮、被告陈静、被告张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宏于2016年4月15日以更换诉讼主体、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光亮、被告陈静、被告张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卫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陈卫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