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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梁召德与王世岭、王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召德,王世岭,王洪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939号原告:梁召德,男,汉族。被告:王世岭,男,汉族。被告:王洪奎,男,汉族。原告梁召德诉被告王世岭、王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梁召德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世岭在山东鸿雁食品有限公司的承包鸭厂押金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世岭在山东鸿雁食品有限公司的承包鸭厂押金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西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