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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8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8民初226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邸贝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令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