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8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8民初226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邸贝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令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