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顺山与被告李新键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山,李新键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866号原告李顺山,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周堂镇丁营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9********。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新键,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周堂镇丁营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5********。委托代理人李云芳,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周堂镇丁营村***号。系被告李新见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53********。原告李顺山与被告李新键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来院起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山撤回对被告李新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伟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喜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