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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州晋康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润竹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晋康化纤有限公司,厦门润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漳州晋康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基泰,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润竹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建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漳州晋康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润竹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47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漳州晋康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润竹纺织有限公司履行已��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25954.42元。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文 胜代理审判员 连 品 方代理审判员 冯 文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俞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