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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艳红与周金凤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红,李瑞春,周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字第3356号申��执行人李艳红,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瑞春,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金凤,女,1955年9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艳红与被执行人李瑞春、周金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32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艳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判决书内容分割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登记在周金凤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xx里x号楼xxx室房屋一套归李艳红、李瑞春、周金凤共有,李艳红享有x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李瑞春享有x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周金凤享有x分之二的产权份额。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卫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