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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民初333号原告胡某。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谢玉堂,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撤回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胡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XX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