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终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牟元胜与高密市巨龙加油站、袁瑞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密市巨龙加油站,袁瑞义,牟元胜,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怀勇,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禚昭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巨龙加油站,住所地:高密市柴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夏艳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献,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瑞义,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永献,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元胜,个体工商户,(星合大厦)。委托代理人:聂来宝,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柴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徐怀勇,经理。原审被告:徐怀勇,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柴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禚昭呈,经理。原审被告:禚昭呈,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高密市巨龙加油站、袁瑞义与被上诉人牟元胜及原审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怀勇、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禚昭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四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密市巨龙加油站、袁瑞义的委托代理人李永献、王振华,被上诉人牟元胜的委托代理人聂来宝,原审被告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禚昭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四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邱建坡审 判 员 张 豪代理审判员 王海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