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潍坊昊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李敏、巴州沃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敏,潍坊昊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巴州沃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1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昊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玲。原审被告:巴州沃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锋。原审被告:杜峰。上诉人李敏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昊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巴州沃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5)坊埠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虽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敏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