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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7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256号申请执行人原告赵×1,女,2001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2,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赵×1与赵×2抚育费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5年4月18日作出的((2005)年丰民初字第06426号号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赵×2自二00五年五月始每月给付赵×1抚育费四百元,至其十八周岁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2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赵×2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1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2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1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7256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