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7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256号申请执行人原告赵×1,女,2001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2,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赵×1与赵×2抚育费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5年4月18日作出的((2005)年丰民初字第06426号号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赵×2自二00五年五月始每月给付赵×1抚育费四百元,至其十八周岁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2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赵×2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1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2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1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7256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