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京02刑申36号郑:你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本院(2010)二中刑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裁定依据的证人证言不是真实的,不应作为认定申诉人构成此罪的依据,应认定申诉人无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经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你无视国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均应依法惩处。故二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裁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