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6执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仝雪平与席燕舞、张海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雪平,席燕舞,张海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仝雪平被执行人:席燕舞被执行人:张海蓉关于申请执行人仝雪平与被执行人席燕舞、张海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还有20000元债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席燕舞、张海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仝雪平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良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