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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沈宝栓与刘建、米亚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宝栓,刘建,米雅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沈宝栓,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建,男,1986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米雅楠,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市华尧公证处(2015)临华证经字第312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建、米雅楠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米雅楠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建、米雅楠位于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东方亚特兰8号楼1单元102号的房产。二、被执行人刘建、米雅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余 烨执 行 员  张宏雷人民陪审员  丁临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