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聂小京与郑睦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小京,郑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5执18号申请执行人聂小京。被执行人郑睦祥。申请执行人聂小京与被执行人郑睦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聂小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安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靖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睦祥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睦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郑睦祥下落不明,在本辖区内未发现其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聂小京依据(2015)靖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聂小京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郑睦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国芳审判员 张跃生审判员 舒小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吴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