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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财保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川与张翱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川,张翱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财保43号之一申请人:张川。被申请人:张翱翱。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鲁0812财保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该车辆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翱翱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顾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小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