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石爽与高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爽,高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用)(2016)冀0684民初168号原告:石爽,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高岭,1989年2月8日,高碑店市方官镇肖鱼池村142号;高洪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白桥大街22号北京工商联大厦4层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石爽诉被告高岭、高洪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革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爽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被告高岭、高洪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概述被告辩称事实和理由)。经审理查明:(写明简要案情)以上事实有原告石爽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病情证明书、病情鉴定表、检查报告单、交通费票据、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及工资表、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高岭、高洪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石爽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石爽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财产损失费××元、交通费××元、……,以上合计××元,(原被告各自承担的责任及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审判员 程革江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说明:1、本判决书供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使用。2、本判决书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部分组成。3、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等。有关案号的编制要求,执行省法院有关案号管理的相关规定。4、本判决书样式涵盖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通常情形,个案有特殊情形的,可在本样式基础上酌情增减。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对相应赔偿费用争议较大的,应写明法院认定具体赔偿数额的理由。5、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6、判决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应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书记员 裴满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