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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建申请乔小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乔晓琴,杨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乔晓琴,又名乔小芹,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惠成,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张建与被执行人乔小芹、杨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惠成有房产一处及位于东胜区房产二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惠成所有的房产一处。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惠成所有的房产二处。三、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尚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