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2刑更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阚隆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刑更16号罪犯阚隆宏,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重庆涪陵区龙潭镇民主村*组,现在于田监狱服刑。2008年6月17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和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以(2011)和市刑初字第48号判决认定阚隆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115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2011年2月21日送于田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15日减刑4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6年4月8日以罪犯阚隆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阚隆宏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阚隆宏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阚隆宏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2014年7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2015年4月、2015年12月获得季度表扬6次。本院认为,罪犯阚隆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阚隆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霞审判员 黄红辉审判员 李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