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刘捍东与卢玺生、班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玺生,刘捍东,班朋,莱州润德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申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捍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班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莱州润德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小原村。负责人:张金辉,经理。再审申请人卢玺生与被申请人刘捍东、班朋、莱州润德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玺生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润德公司第二分公司是分包关系,再审申请人与刘捍东之间是劳务关系均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认为,润德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的工程签证单及再审申请人、班朋均得到比其他工人多的报酬,证实不了润德公司第二分公司与再审申请人、班朋之间是承包关系,再审申请人、班朋及刘捍东与润德公司第二分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如果是承包关系,再审申请人、班朋应当与润德公司第二分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在出事后补充一张签证单,来摆脱应当承担的责任。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均是润德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的,应当认定再审申请人与润德公司第二分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2、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认为,多劳而多得的2000元并非是因为再审申请人是雇主,如果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对刘捍东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话,势必违反了公平原则,让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因此,一、二审判决也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一、二审判决没有认真核查再审申请人与润德公司第二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没有认真对雇佣关系、承包关系作出明确的区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莱州郭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和(2015)烟民四终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虽否认其不是院墙砌石工程的分包人,但其与班朋直接从润德公司第二分公司处签单领取工程款并从中获取一定的费用,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及班朋从润德公司第二分公司分包院墙砌石工程,并且刘捍东与再审申请人及班朋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是为德润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劳务,但与工程签证单的记载存在矛盾,其主张证据不足。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玺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