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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与李新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李新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721号原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滨海工业区(长乐松下镇片区),组织机构代码74383892-0。法定代表人林立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德传,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新伟,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故可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平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