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鲍夏芬与俞海伟、蔡亚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夏芬,俞海伟,蔡亚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329号申请执行人鲍夏芬,1970年6月19日。被执行人俞海伟。被执行人蔡亚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债较多,名下唯一房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俞海伟无法联系,蔡亚凤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3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