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兴美、何正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兴美,何正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18号申请人张兴美,女,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代理人李清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何正林,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兴美与被执行人何正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兴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何正林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一套,价值35万元范围内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兴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正林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监证,建筑面积114.8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冬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