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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与李子振、刘兰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李子振,刘兰英,王洪洋,梁俊红,邢同珠,陈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翟继亮,行长被执行人李子振,男,农民。被执行人刘兰英,女,农民,系李子振之妻。被执行人王洪洋,男,农民。被执行人梁俊红,女,农民,系王洪洋之妻。被执行人邢同珠,男,农民。被执行人陈桂玲,女,农民,系邢同珠之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子振、刘兰英、王洪洋、梁俊红、邢同珠、陈桂玲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冠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5)冠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