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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市北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市北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3行初19号原告王玥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70号。法定代表人刘兰凤,主任。诉讼代理人王树海,该委员会价格科科长。诉讼代理人王翰林,该委员会价格科科员。原告王玥明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玥明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玥明担负。审 判 长  刘彦正代理审判员  赵志武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稼垄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