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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石家庄星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与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智联传媒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石家庄星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石家庄鹿鼎广告有限公司,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智联传媒有限公司,杜佳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88号。法定代表人韦秀长,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星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平安北大街18号乐模大厦1-1-2711。法定代表人王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鹿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68号中悦大厦写字楼7层。法定代表人张凯,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41号财库国际商务港0715室。法定代表人张慧博,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智联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康乐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丽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杜佳庆,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生,住石家庄市深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冀民三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石家庄星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石家庄鹿鼎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智联传媒有限公司、杜佳庆侵害网络域名权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三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石家庄星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石家庄鹿鼎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智联传媒有限公司、杜佳庆侵害网络域名权纠纷一案指定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进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