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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10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银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