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玉涛与芦云华、郑益范、曹秀芬、李成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涛,芦云花,郑益范,曹秀芬,李成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470号原告:李玉涛,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公园街道。被告:芦云花,女,朝鲜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星火乡红光村。被告:郑益范,男,朝鲜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新合村。被告:曹秀芬,女,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李成福,男,朝鲜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本院审理原告李玉涛诉被告芦云华、郑益范、曹秀芬、李成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楚仙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