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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茂平与嘎啦仓桑布、额尔登格日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平,嘎啦仓桑布,额尔登格日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69号原告王茂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嘎啦仓桑布,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额尔登格日乐,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平诉被告嘎拉仓桑布、额尔登格日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茂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茂平负担。审 判 长  黄春梅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人民陪审员  贾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边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