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洪娟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6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娟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小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