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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943号原告:李某,女,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魏俊生,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汪克伟,安徽省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道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