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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忠如诉温赪钰、杨静、曾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如,温赪钰,杨静,曾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208号之一原告张忠如,男,1950年6月20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华英,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赪钰,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杨静,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同温赪钰,系温赪钰之妻。被告曾小兵,女,1970年3月4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如与被告温赪钰、杨静、曾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如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温赪钰、杨静、曾小兵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张忠���以其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温赪钰、杨静、曾小兵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原告张忠如以其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寇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