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1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忠如诉温赪钰、杨静、曾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如,温赪钰,杨静,曾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208号之一原告张忠如,男,1950年6月20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华英,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赪钰,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杨静,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同温赪钰,系温赪钰之妻。被告曾小兵,女,1970年3月4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如与被告温赪钰、杨静、曾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如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温赪钰、杨静、曾小兵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张忠���以其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温赪钰、杨静、曾小兵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原告张忠如以其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寇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