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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7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碾子山区富田农资经销处与被告赵同双、腾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碾子山区富田农资经销处,赵同双,腾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7民初126号原告碾子山区富田农资经销处。法定代表人关清和,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同双,男,汉族,龙江县新功村农民。被告腾海峰,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龙江县新功村农民。原告碾子山区富田农资经销处与被告赵同双、腾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碾子山区富田农资经销处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碾子山区富田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碾子山区富田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赵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