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34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沈迪飞,男,汉族,1982年5月28日生。上诉人沈迪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1156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沈迪飞向原审法院诉称,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吴春霞多次向沈迪飞借款。2014年3月2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该日吴春霞尚欠沈迪飞借款30万元未还。经沈迪飞多次催讨无果,遂诉法院,请求判令吴春霞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吴春霞于2015年1月26日犯诈骗罪被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沈迪飞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秋丰村石塔上235号,不在该院管辖范围。由监禁地法院管辖的规则是指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且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情况。本案中,仅吴春霞一方被监禁,不符合“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故本案不应由吴春霞的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对沈迪飞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沈迪飞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对法律理解错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仅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且时间达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显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只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且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才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沈迪飞的上诉理由于法不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 薛 枫审 判 员 ?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 杜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