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8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夏顺忠与路艳太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顺忠,路艳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终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顺忠,男,藏族,1972年10月15日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艳太,男,藏族,1981年7月15日生,农民。上诉人夏顺忠因与被上诉人路艳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5)都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夏顺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上诉人夏顺忠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平审 判 员  彭建玉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