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木乃某某、木各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乃某某,木各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4刑初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乃某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商人,住石棉县,户籍地四川省甘洛县。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辩护人骆宏猛,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木各某某,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甘洛县。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乃某某、木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乃某某及其辩护人骆宏猛、被告人木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23时许,木乃某某、木各某某、阿木某某(另案处理)、木呷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好乐迪KTV”楼下大厅无故对外地旅客陈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陈某某受伤,随即有人报警。110指挥中心接警后,石棉县公安局民警罗某、何某、协警白某某立即驱车赶往现场处置。木各某某、木呷某某等人在殴打陈某某过程中,因怀疑杨某、甘某等人和陈某某是一起的而和杨某、甘某等人发生冲突。罗某、何某、白某某到现场后发现木乃某某、木各某某、木呷某某、阿木某某等人与甘某、杨某等人发生纠纷并升级为肢体冲突,民警在依法处置过程中要求双方人员立即停止打斗,并站在双方中间对双方人员进行劝阻。但木乃某某、木各某某、木呷某某等人不但不听民警劝告,反而对现场民警勒颈、抓扯、退搡,在将民警推开后,又冲过去和对方人员甘某、杨某等人发生打架,场面混乱。执法民警见无法控制局面,为避免发生严重后果,被迫鸣枪示警,并呼叫增员。甘某、杨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木乃某某、木各某某、阿木某某、聂某某(另案处理)、木呷某某等人随即在现场对执法民警叫嚣威胁、辱骂。在增员民警双某某等人赶到后,木乃某某、木各某某、阿木某某、聂某某、木呷某某与瓦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仍然不听警察命令,继续对现场民警进行威胁、辱骂,瓦渣某某因看到木呷某某受伤并被围住,便推搡执法民警。木乃某某、木各某某、木呷某某等人的行为致使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周围群众大量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随后,石棉县公安局民警将木乃某某、木各某某等人带回石棉县公安局新棉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木乃某某、被告人木各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木乃某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木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木乃某某对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骆宏猛对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木乃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木乃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木各某某对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23时许,木乃某某、木各某某、阿木某某(另案处理)、木呷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好乐迪KTV”楼下大厅无故对外地旅客陈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陈某某受伤,随即有人报警。木各某某、木呷某某等人在殴打陈某某过程中,因怀疑杨某、甘某等人和陈某某是一起的而和杨某、甘某等人发生冲突。110指挥中心接警后,石棉县公安局民警罗某、何某、协警白某某立即驱车赶往现场处置。罗某、何某、白某某到现场后发现木乃某某、木各某某、木呷某某、阿木某某等人与甘某、杨某等人发生纠纷并升级为肢体冲突,民警在依法处置过程中要求双方人员立即停止打斗,并站在双方中间对双方人员进行劝阻。但木乃某某、木各某某、木呷某某等人不但不听民警劝告,反而对现场民警勒颈、抓扯、退搡,在将民警推开后,又冲过去和甘某、杨某等人打斗,场面混乱。执法民警见无法控制局面,为避免发生严重后果,被迫鸣枪示警,并呼叫增员。甘某、杨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木乃某某、木各某某、阿木某某、聂某某(另案处理)、木呷某某等人随即在现场对执法民警叫嚣威胁、辱骂。在增员民警双某某等人赶到后,木乃某某、木各某某、阿木某某、聂某某、木呷某某与瓦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仍然不听警察命令,继续对现场民警进行威胁、辱骂,瓦渣某某因看到木呷某某受伤并被围住,便推搡执法民警。木乃某某、木各某某、木呷某某等人的行为致使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周围群众大量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随后,石棉县公安局民警将木乃某某、木各某某等人带回石棉县公安局新棉派出所接受调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基本情况及照片,证明二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报案人信息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发的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到案的情况;处警经过、事情经过,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接警信息,证明罗某、何某、双某某是接指令到现场处置打架的情况;警察证、石棉县公安局《石公委(2014)17号》文件,证明罗某、何某系石棉县公安局警察,双某某、白某某系石棉县公安局辅警的情况;诊断证明书,证明罗某、何某、白某某、双某某、陈某某的伤情情况;情况说明,证明瓦渣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情况;情况说明,证明陈某某、木各某某未作伤情鉴定的原因;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将二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的情况;证人陈某某、廖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被告人供述及同案犯供述,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情况说明,证明木乃某某、木各某某对木呷某某的辨认情况,双某某、何某、罗某、白某某对木各某某的辨认情况,何某对木乃某某、阿木某某的辨认情况,罗某、白某某对木乃某某的辨认情况,李某某对木乃某某、木各某某、阿木某某的辨认情况,罗某、何某对木呷某某的辨认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碟、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情况说明,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以及被告人供述时的对其录音录像的情况;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木呷某某被网上追逃的情况;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换押证等,证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本案相关的案件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木乃某某、木各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木乃某某、木各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地位和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木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木乃某某、木各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木乃某某、木各某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木乃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木乃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木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建军代理审判员 周恒旭人民陪审员 丁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华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