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吴晓峰与马莉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峰,马莉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3218号原告:吴晓峰。被告:马莉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峰与被告马莉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晓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晓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