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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吴晓峰与马莉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峰,马莉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3218号原告:吴晓峰。被告:马莉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峰与被告马莉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晓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晓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