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刑终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潘德升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2016刑终638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德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63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德升,出生地河南省正阳县,住河南省正阳县。2011年6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德升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德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德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潘德升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德升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理审 判 员 亢爱清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翟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