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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江执民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何军、杨春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军,杨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江执民字第2759号申请执行人何军被执行人杨春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衢江商初字第007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春阳(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春阳(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春阳(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春阳(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2#钞的存款人民币93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