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与季刚、李长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季刚,李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住所地朝阳东街36号。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季刚,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长宝,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申请执行季刚、李长宝借款合同纠纷一��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