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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984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立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立奎,宋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0984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李立奎,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宋娜娜,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其他同上。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立奎、宋娜娜夫妇双方作出的河计育征(2015)B6-1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社会抚养费365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李立奎、宋娜娜银行帐号存款31009.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