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大名县物价局与郑国恩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名县物价局,郑国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5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贾永清,局长。被执行人,郑国恩。申请执行人大名县物价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郑国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物价局对郑国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周伊韬代理审判员 孙金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