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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绍峰与赵荣刚、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峰,赵荣刚,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179号原告李绍峰,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2211971********,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小西关村南街*号。委托代理人李全法,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荣刚,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1-1)。法定代表人马文静,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郑申,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李绍峰诉赵荣刚、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绍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李绍峰承担。审判员  王元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