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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翠荣与乔华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荣,乔华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470号原告李翠荣,女。被告乔华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荣与被告乔华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翠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翠荣负担。审判员  穆崇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