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翠荣与乔华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荣,乔华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470号原告李翠荣,女。被告乔华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荣与被告乔华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翠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翠荣负担。审判员 穆崇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