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颖杰与浙江颖三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颖杰,浙江颖三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颖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明文,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颖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越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方小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赵颖杰与被上诉人浙江颖三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4)金兰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赵颖杰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缓交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于2016年4月10日依法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7天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合计139400元。后本院查明上诉人赵颖杰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颖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荣飞审 判 员 楼 晋代理审判员 应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