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行审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谢多跃,杨平等房屋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谢多跃,杨平,谢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7行审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天宝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被执行人谢多跃,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杨平,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谢娜,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查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申请执行谢多跃、杨平、谢娜房屋拆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 涛代理审判员 佘 洁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