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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5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霸州市王庄子春玉床铺板厂与霸州市煎茶铺天红日进家具厂、杨二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王庄子春玉床铺板厂,霸州市煎茶铺天红日进家具厂,杨二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559-4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王庄子春玉床铺板厂。经营者王海涛。被执行人霸州市煎茶铺天红日进家具厂。经营者杨二东。被执行人杨二东。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霸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霸州市王庄子春玉床铺板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霸州市煎茶铺天红日进家具厂、杨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已执行的被执行人杨二东所有的位于霸州市海润印象商业小区4号楼2单元1302室房产以外,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