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信东与继茂民间借贷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东,丁继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95号原告刘信东,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丁继茂,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信东诉被告丁继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信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信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00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刘信东承担。审判员 白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