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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信东与继茂民间借贷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东,丁继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95号原告刘信东,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丁继茂,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信东诉被告丁继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信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信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00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刘信东承担。审判员 白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新 来源:百度“”